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辦項目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二、申辦方式
向各里里幹事提出申請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30
四、補助對象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未獲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及未領有其他津貼補助
五、申請資格
1.應計人口總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不超過36,048元。
2.應計人口之動產,未超過1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應計人口每增加1人可增新台幣25萬元。
3.應計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台幣732萬元。
六、應備證件
(一)、必備文件:
1.全戶戶籍資料(含申請人所有一親等直系親屬,未同戶籍則需另行檢附)、全戶手抄謄本(戶政事務所申請)
2.社會福利申請書表(里聯合辦公處填寫)
3.身心障礙者本人之郵局儲簿封面影本、私章。
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5.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私章。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
1.在監證明。
2.失蹤證明。
3.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院外就養榮民安置證明。
6.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聯絡電話
鳳山區公所社會課(07)7422111#371、372 ;傳真07-7430106
鳳山里聯合辦公處(07)7422111#251~253,255~256,259~263
五甲里聯合辦公處(07)7134574、(07)7135032
八、備註: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以下人員:
家庭應計人口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五〉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包括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未滿16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九、辦理時限
*申請案件當月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格,自申請月為福利生效日。
*資料不全者以補齊資料日期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