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方式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備齊相關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領鑑定表,並將鑑定表送至鑑定醫院鑑 定,醫院將於鑑定完成後送交衛生局審核,經社會局完成需求評估後,本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30
三、申請資格
設籍高雄市鳳山區且經衛生局指定之鑑定醫院醫師認定已達障礙標準者。
四、應備證件
1.最近3個月內同款式一吋相片3張 (背寫鳳山區、姓名、身分證字號)
2.身分證 (14歲以下則檢附戶口名簿)
3.印章
4.代辦人「身分證和印章」
PS:辦理重新鑑定,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ps:因病況異動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須檢附『診斷證明書』
ps:在宅鑑定申請,須加附病歷摘要、3個月內診斷(須載明全癱、植物人、使用呼吸器滿六個月之其中一種狀況)
五、規費
無
六、辦理時限
約35天(含醫院、衛生局、社會局及公所等機關處理時間)
七、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73;傳真07-7430106
八、注意事項
享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各項福利
九、其它
1.『複檢』之申請者須自行負擔40%之鑑定費,其異議成立時退還之。
2.『等級加重』、『增加障別』須加附『三個月內的診斷書一份』。
3.『到宅鑑定』須加附『三個月內的診斷書一份(診斷書須註明全癱或植物人或24小時使用呼吸器)』、『病歷摘要(由醫師提供)』
4.申請人如有法定監護人,則須請監護人簽章。
5.申請人如為未成年人,則須請法定代理人簽章。
6.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工、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直接減免,無須提出申請;但若申請人評估將對於就業或其他領域會有不利影響時,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不列入媒體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