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申辦方式:
請向本所社會課親自辦理。
二、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三、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未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自109年1月1日起得同時申領日間照顧費用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擇一申請)。
3.30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下者。
4.30歲以上或成年,其父母一方年滿65歲;家中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平均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下者。
5.安置於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
四、注意事項:
安置之機構必須經政府最近一次評鑑乙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本市甲等以上之養護中心及護理之家。(機構名冊請洽社會課查閱或逕至社會局網頁下載http://socbu.kcg.gov.tw/?prog=2&b_id=5&m_id=211&s_id=345)
五、應備資料:
1.申請書。
2.戶籍資料: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3.家戶人口中15歲以上日間部學生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家戶人口中有軍公教退休人員最近2期月退俸資料。
5.診斷證明書:
(1)精障者需醫生證明屬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建議表第5、6類者。
(2)申請安置護理之家如有插管者,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註明插管。
六、聯絡電話:
本所社會課7422111-371、372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3373387
七、辦理時限
備齊資料審核後函送高雄市政府進行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