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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應設置登革熱防制專責人員並訂定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計畫執行之特定公私場所」公告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4-06-04 14:40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一、依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之1及第21條之1、高雄市特定公私場所登革熱防制自主管理措施及查核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公告執行期間接續如下:114年6月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

    類別:公告
    關鍵字:登革熱 專責人員 自主管理計畫 公私場所
    上版日期:11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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