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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4-25 09:40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一、申辦項目名稱
    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二、申辦方式
    請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社會課或里聯合辦公處申請。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補助對象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並經社工員家庭訪視評估: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前項之申請,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為之。
    五、申請資格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六、福利內容
    1.符合本作業規定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補助期間以第六個月,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計畫扶助。但經評估為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或脆弱家庭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計畫扶助與其他生活補助之差額。
    七、應備文件
    1.申請表及切結書。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申請人或扶助對象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人私章。 
    5.年滿十六歲至十八歲者須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6.足資證明有本計畫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之相關文件。
    7.代辦人身分證、私章 
    8.其他。
    八、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91、鳳山里辦公處07-7422111轉各里分機、五甲里辦公處07-7134574、07-7134680
    九、辦理時限及流程
    隨時受理申請。區公所受理案件後進行財稅初審,初審符合者送高雄市政府辦理後續, 由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派社工員家庭訪視,核准後,由社會局撥款。

    類別: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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