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市民看護費用補助
僅限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成員(24小時補助1,200元,每年補助上限15萬元)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暨領有中老津貼或身障補助者(一個月累積達3萬或最近三個月累積達5萬元以上酌予補助-每日最高補助上限500元,每年補助上限6萬元)可備妥以下文件逕向本所提起申請並層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審核。
1.申請表。【呼吸照護病房、隔離病房及各類型加護病房不予補助】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須聘僱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日期;如有入住隔離或加護病房者,亦應載明入出之日期。),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4.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5.家屬無法看護之相關證明文件。
6.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須載明看護日期、時間、班別單價、總金額及看護比例,請看護員本人簽名及蓋章,並由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蓋職章證明)。
7.看護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影本。【居家服務員及病房服務員非屬照顧服務員範疇】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定
社會課九號窗口 742-2111轉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