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費用補助
僅限本轄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3萬元以上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可備妥以下文件逕向本所提起申請並層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審核。
1.申請表。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3.健保卡正面影本。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使用自費品項之原因及入出院日期;入出院日期須與醫療費用收據一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向醫療院所查調相關資料。
6.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
7.醫療院所之醫療費用明細及其收據正本;如申請人檢附繳費通知單,主管機關得將補助款項直接撥付醫療院所。
8.委託第三人辦理者,應檢附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核定
社會課九號窗口 742-2111轉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