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期間若有下列情形,可以折抵役期:
一、 大專生服役可依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所記載集訓日數折算役期。軍事學校的退學學生轉服常備兵現役時,除了入伍教育時間,可以計算為已服役時間外,其餘軍事術科教育時間得按8小時為1日之標準均予以折算現役役期。軍事學校開除學籍已經完成入伍教育的學生,在服常備兵現役時,所受入伍教育時間,可以折算役期,其他的教育期間,不折算役期。
二、 依兵役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8堂課折算1日折減之。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52條規定:兵役法第16條第2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指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本法修正施行時,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折算役期不得逾30日。
三、 學生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8堂課折算1日,折減常備兵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不得逾30日,得折減之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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