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一、依內政部頒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符合以下規定者,得辦理寺廟登記:(一)經建築主管機關核准寺廟建造,取得建物用途為寺廟之建造執照,並於建造完成後,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二)建物外觀具所屬宗教建築特色,或經所屬教會證明具該宗教建築特色。(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二、符合上述三項要點者,可檢具以下表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辦,經本所初審後函轉市府核辦: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寺廟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
本等身分證明文件。
(三)寺廟登記表6份。
(四)房屋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
本、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寺廟沿革之書面資料。
(六)寺廟建物外觀照片。
(七)加入所屬教會之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捐贈同意書及印鑑證
明,私建寺廟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