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2.係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由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3.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亟待修繕。
4.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獲內政部辦理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
5.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者。
6.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7.家庭之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二、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如下:
(一)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一萬元。
(二)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第二款申請修繕補助之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或違反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三、申請人應具備文件如下:
1.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四、諮詢電話:
1.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衛生福利組/電話:07-7406511分機606陳小姐
2.本所民政課:7422111分機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