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整修建自用住宅的申請資格及應備資料如下:
(一)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得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1.具備原住民身分者,並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為房屋所有權人。
2.整修建自用住宅屋齡超過十年以上。或因災害毀損需重新整修建且附有證明文件者。
3.住宅基地之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登記用途為「住宅」或含住宅字樣。
4.經區公所勘查確需整、修建。
(二)應備文件為:
1.整建自用住宅者:
(1)因災害毀損須重新整建者或是原房屋陳舊,擬拆除重建者相關證明文件
(2)申請表
(3)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4)切結書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6)需整建之照片
(7)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8)整建工程預算表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修建自用住宅者:
(1)申請表
(2)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切結書
(4)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5)需修建之照片
(6)整修工程預算表
(三)補助金額:
1.整建自用住宅者,每戶最高為十二萬元整
2.修建自用住宅者,依修建項目每項補助二萬元整,最多協助修建三項
(四)諮詢電話:
1.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7406511分機606
2.本所民政課7422111分機453
(五)備註:本項補助限與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