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以83至92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10年中任何1年當期作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田轉作休耕有案之農田,認定方式如下:
1.種稻有案田區:以稻作航測分佈圖或稻農向執行單位(公所或農會)申報種稻有
案之資料認定。
2.契約蔗作有案田區:以台糖公司提供之82/83年期至92/93年期契作資料認定。
3.保價雜糧有案田區: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86至92年
間無新增面積,以83至85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4.參加「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田區:因83至85年間轉作休耕有案田區之涵蓋範圍最大,以83至85年稻田轉作補貼清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