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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29 14:17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113年7月15日三讀通過,總統於今(7)日修正公布。
    財政部說明,上開法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類別:轉知
    關鍵字: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
    上版日期:11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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