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金救助對象以符合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種植稻米受損之農民為限。
2.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稻米每公頃為1萬8,000元。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請公告宣導受災農民儘速向貴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止,共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