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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辦理現金救助108年0517豪雨造成美濃區、杉林區及旗山區稻米災情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5-22 13:40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1.現金救助對象以符合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種植稻米受損之農民為限。

    2.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稻米每公頃為1萬8,000元。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上開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請公告宣導受災農民儘速向貴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止,共計10日。

    類別:轉知
    關鍵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上版日期:1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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