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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光纖入戶」政策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12-08 14:34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新建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築物起造人應引進光纜,並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一、公有建築物。二、集合住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下列使用類別之建築物:(一)公共集會類。(二)商業類。(三)休閒、文教類:1.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2.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四)辦公、服務類。」

    類別:轉知
    關鍵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光纖入戶」政策
    上版日期:109-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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