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並通報主管機關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係指領有區域級以上、公立醫院或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1年內認定之),或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之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未註記者按評估完成日起1年內認定有效)者。
※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有效期間自鑑定月份至重新鑑定月份為有效)。
補助標準:
療育訓練費及交通費合併列計,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6,000元。
(一)療育訓練費:
1.兒童至合格之自費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須全額自費之療育訓練,如:音樂治療、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及心理治療等早期療育項目,以實際自費金額核予補助。
2.自費醫療(事)療育單位需經社會局及衛生局共同審查合格,始可成為本市民眾申請療育訓練費用補助之依據,合格名冊公告於本市早療綜合服務網-早療補助https://early.kcg.gov.tw/cp.aspx?n=A4F50630A71F32E8。
3.兒童至自費醫療(事)療育單位進行療育訓練,申請本補助時,家長應同步填寫成效回饋問卷(必備文件)。
(二)療育交通費:
每次補助200元(同日同處以1次計);一般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2,000元。
申請期限:
(一)於兒童接受療育訓練後之次月起3個月內,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同一「月份」請勿分開申請,已獲補助之月份勿再次提出申請。
(二)申請補助月份,兒童須設籍於本市;若為低收入戶,須確認資格仍在有效期間。
(三)可選擇親自送達或郵寄提出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文件經受理即不退還,請自行保留備用文件。
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分新案、舊案兩種申請表。新案指第1次申請案件或曾經申請但已間隔1年以上未申請者;舊案指一年內持續申請之補助案。新案須檢附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綜合報告書影本(三者擇一);舊案如遲緩證明文件尚於有效期間內則毋需檢附。
(二)療育訓練日期證明表(申請交通費檢附)。
(三)療育訓練繳費收據正本(申請訓練費檢附,收據應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及療育日期)。
(四)家長回饋問卷(申請自費療育訓練費應檢附)。
(五)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帳號、戶名、及帳戶持有者身分證字號)。
(六)暫緩入學證明。
受理單位:
(一)本市各區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二)三民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3985011,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5號1樓。
(三)鳳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7630369,高雄市鳳山區新富路630號(鳳山區忠孝國小內)。
(四)旗山兒童早期療育發展中心:07-6618106,高雄市旗山區文中路7號。
(五)鹽埕兒童發展社區服務據點:07-5335011,5313279,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179號4樓。
(六)旗津兒童發展社區服務據點:07-5710885,高雄市旗津區中洲三路623號自強樓3樓早療據點辦公室。
(七)岡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接受其個管服務者):07-6226730,高雄市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
※上述單位為受理申請窗口,初審後彙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複審核定後撥款。
案件進度:
案件申請進度查詢請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電話:3850535分機205、207。
備註:
※本表單及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療育服務回饋問卷,請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https://cwsc.kcg.gov.tw)或本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網(https://early.kcg.gov.tw)→表單下載區下載。
※本補助與高雄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或托育養護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等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