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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8-19 09:32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承辦人:譚志仲

    一、申辦項目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
    二、申辦方式
    向本所役政災防課辦理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申請資格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二條,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三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五、應備證件:

    □1.役男身份證及印章(若非役男本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身份證及印章並加附委託書)。

    □2.現戶全戶口名簿。

    □3.若有在學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重度以上)。

    □5.重大傷病卡正本。

    □6.診斷證明書正本(第一款請註明為癌症幾期)、(第二款請註明懷孕幾週)。

    □7.撫卹令影本(第三款)。

    □8.畢業證書影本或休學證明。


     

    類別:役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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