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一、申辦項目名稱
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二、申辦方式
請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里聯合辦公處申請。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30
四、補助對象
設藉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之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 。
五、補助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配偶死亡,或離婚者,應由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二)子女非婚生未經生父認領。
(三)子女非婚生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為限。
(四)配偶行蹤不明,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五)配偶受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六)配偶惡意遺棄,但以一方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或成立訴訟上和解,拒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為限。
(七)單身收養子女。
(八)其他情事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情事。
註:
1.申請人及補助對象均應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半年以上,即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有一方戶籍遷出或查出未實際居住本市,皆不符補助規定,其戶籍若再遷回,其設籍期間需重新歸零計算。
2.申請人可與補助對象不同戶籍,惟仍須設籍本市。
3.未獨自扶養子女,不予補助(與前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同址、同址分戶、共同生活、提供住所、支付租金、給付贍養費或負擔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動產、不動產、申請人與前配偶或與任一子女之生父或生母有再生育子女之事實、受補助者被全家人口以外之人將其申報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口…等皆不符規定)。
4.申請人或補助對象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超過183天即停止補助,入境後需滿6個月且實際居住本市始能重新申請。
5.監護人與補助對象戶籍不同時,以監護人戶籍地為申請地。
6.年滿15歲至18歲者需就學中(全職日間、建教班、輪調班或夜間部學校)。
7.補助對象如因非義務教育就學居住外縣市者應檢附住校證明、租屋契約或通勤證明。
六、申請資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倍(新臺幣2萬1,629元)。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每戶(4口)以新臺幣120萬為基準,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
(三)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價值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七、福利內容
(一)監護1名子女,未滿15歲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2,653元整;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仍就學中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2,306元整。
(二)監護2名以上子女,未滿15歲子女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2,306元整;年滿15歲至未滿18歲仍就學中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2,306元整。
(三)113年1月起每月補助款於當月10號核發。
八、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3、申請人或補助對象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4、年滿15歲至18歲者須檢附學生證(需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
5、申請人之身份證、私章。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91、鳳山里聯合辦公處07-7422111轉各里分機、五甲里聯合辦公處07-7134574、07-7134680
十、辦理情形
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