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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3-01-02 15:52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一、申辦項目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身分認定 
    二、申辦方式 

    請洽本所社會課辦理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申請事由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民眾倘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在案,請逕洽個管社工員辦理。〉

    (四)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五)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五、福利內容 
    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之身分證明。
    六、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新式戶口名簿 
    2、學生證正、反影本(需有當學期註冊章或由學校開立在學證明) 
    3、申請人身分證件、私章〈委託他人代辦,另需受委託人身分證件、私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全民健保特約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在監執行證明書等。 
    七、申請資格 
    申請人及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113年度新臺幣3萬6,048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新臺幣3萬6,861元);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人口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整。 
    八、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91 、傳真07-7901674

    類別: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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