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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12-29 16:49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一、申辦項目名稱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二、申辦方式

    請備齊身分證、印章、郵局存摺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所轄里(身分證背面)里幹事提出申請,如請親友代辦,須持代辦人本人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申請。

     

    三、申辦地點

    (一)鳳山里聯合辦公處:

    經武路30號鳳山區公所3樓,742-2111總機轉戶籍所在里里幹事

    (鄰近里別:三民、中正、中和、文山、文英、文華、文福、文德、文衡、北門、生明、光明、成功、協和、和德、和興、忠孝、忠義、忠誠、東門、武松、武慶、南興、海光、國光、國泰、國富、國隆、埤頂、曹公、新泰、新富、新興、瑞竹、瑞興、誠信、誠智、誠義、誠德、鳳東、鳳崗、縣口、縣衙、興中、興仁、鎮北、鎮西、鎮東)

     

    (二)五甲里聯合辦公處:

    五甲二路472號五甲派出所6樓,713-5032;713-4574;713-4680

    (鄰近里別:一甲、二甲、大德、中民、中崙、中榮、五福、天興、正義、老爺、武漢、保安、南成、南和、海洋、善美、富甲、富榮、新甲、新武、新強、新樂、過埤、福祥、福誠、福興、龍成、鎮南)

     

    四、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至12:00及下午13:30至17:30

     

    五、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所得規定: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新臺幣14,419元。

    3.動產規定:

    家庭全戶每人之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保險給付、車輛(250c.c.以上排氣量即列計,含機車)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及其他動產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

    4.不動產規定:

    家庭全戶每人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374萬元。

     

    六、家庭戶內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一親等直系血親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其他情形

    1. 申請人離婚仍列計前配偶為家戶人口(係為同住子女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2. 申請人單身與父母同住,父母以及申請人之兄弟姊妹應予併計

    3. 外籍配偶應檢附居留證

    4. 外籍人士已取得身分證者,請檢附原生境外父母及子女之戶籍、財產及所得等資料供審,所檢附資料需翻譯為繁體中文,並經有關駐外或其他外交部授權單位驗證後辦理。

    5.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檢附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七、相關應備文件(請依家戶實際情況檢附)

    (一) 年滿15歲以上在學者:

    應檢附學生證(蓋當學期註冊章)正反面影本或當學期之在學證明,每學期都須重新檢附當學期有效資料佐證。

    (二)領有各類月退俸退休金、就養金(軍、警、公、教、勞保等):

    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金融機構存摺收支內頁明細供審。

    (三)領有各類一次退、勞保失能給付、保險一次性給付(軍、警、公、教、勞保等):

    請檢附自領取入帳之金融機構至現今全部期間之存簿內頁往來明細,期間如有大筆金額提領或支出者,請檢附該筆支出之書面資金流向證明供審。

    (四)領有各類退休優惠存款利息(軍、警、公、教等):

    請檢附臺灣銀行優惠存款本金紀錄及存摺封面。

    (五)服志願役者:

    請檢附在役證明及最近三個月國軍薪資餉單。

    (六)入獄服刑:在監證明。

    (七)失蹤:檢附警察機關失蹤報案證明且協尋未獲連續達6個月以上。

    (八)罹患嚴重傷病致不能工作:

    應檢附健保醫院開立之3個月以上不能工作診斷證明書,僅認列至證明書上敘明期間,屆期需再補送佐證資料,倘有收入或有投勞保者仍計為工作能力者。

    (九)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且不能自理之共同生活親屬者致不能工作: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病症範圍,由健保醫院開立註記有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一戶最多一人為限,倘有收入或有投勞保者仍計為工作能力者。

    (十)股票、基金及有價證券投資:

    請附集保庫存明細表、庫存股票市值表或基金損益表,如原持有之有價證券已買賣或轉讓者,應檢附交易明細及所得流向證明。

    (十一)私人借貸者:

    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原始借貸金額契約書及公證後之還款金額,並書面說明借貸原因、債務發生、清償時間及資金流向等資料證明。

    (十二)曾投資公司行號但已撤銷、廢止登記者:

    應檢附該公司清算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市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公文、國稅局清決算核定函文及各類書表,如需主張原投資已減資、買賣、轉讓或贈與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減資轉讓或變更後之資金流向支用明細等相關證明。

    (十三)家戶人口一年內往生:

    應檢附往生者名下私人保險死亡給付及遺產繼承相關資料,國稅局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遺產稅信託課稅參考清單、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供審。

     

    八、聯絡電話及傳真

    (一)鳳山區公所社會課:

    經武路30號3樓 07-742-2111#386、387、傳真07-7901674

    ※如有相關補件資料欲傳真本所,請務必註明社會福利類別、姓名、身份證字號及電話,並請務必來電確認是否收訖※

     

    (二)鳳山里聯合辦公處:

    經武路30號鳳山區公所3樓,742-2111總機轉戶籍所在里里幹事

     

    (三)五甲里聯合辦公處:

    五甲二路472號五甲派出所6樓,713-5032;713-4574;713-4680

     

    (四)鳳山社福中心:7427247

     

    (五)五甲社福中心:7131116

     

    九、辦理流程

    (一)新申請案係以備齊證件日為申請日,經審核合格,回溯自證件齊全日當月份起核撥補助;因系統審核須轉入所需家戶人口各單位之財稅資料等,審核作業期間視系統作業轉入期程約需20日至一個月左右工作天,核准與否結果將以書面通知寄送申請人戶籍地。

     

    (二)審查結果符合列冊者,須接受每年年度調查,將自動重新審查家戶相關財稅資料是否仍符補助資格,每年核定結果將函知申請人。

    類別: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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