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項目名稱
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二、申辦方式
請洽本所社會課辦理。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2:00及13:30~17:30
四、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之無戶(國)籍之兒童少年。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本項補助: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或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所定子女生活教育補助之申請資格。
3.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之未滿六歲兒童。
4.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5.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
6.發展遲緩兒童。
7.早產兒。
8.罹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子女。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特殊情形。
五、補助項目
1.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限兒少保護個案及脆弱家庭之兒童少年)
2.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3.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不予補助住院費用)
4.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限經社工員評估之個案)。
5.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低收入戶兒童少年不予補助此項費用)
6.兒童少年視力保健之醫療矯治配鏡費用。
7.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兒童及少年療育訓練費用(以6歲以上,經醫師診斷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為限【先取得診斷證明,再進行療育訓練】)。
8. 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
9. 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六、應備文件
申請醫療補助者,應於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後六個月內,繕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向兒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若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2. 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3.按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經醫師診斷有僱請專人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正本、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專業證照影本、健保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醫療費用證明、醫療費用支出收據正本、矯治配鏡費用收據正本等證明文件。
4.監護人或兒童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6.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倘已有社福補助資格者免附)。
七、聯絡電話
7422111轉分機391或392
八、辦理時限
出院、醫療行為或申請補助項目之行為結束後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