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項目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二、申辦方式
請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社會課或里聯合辦公處申請。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申請事由
(一)65歲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三)家庭暴力之受害者。〈民眾倘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在案,請逕洽個管社工員辦理。〉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五、申請資格
申請人(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114年度新臺幣4萬100元)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新臺幣3萬8,589元);全家人口1口以內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中獎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投資、保險給付與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未超過新臺幣120萬元整,惟逾1口者,每增加1口得增加18萬元整;全家人口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整。
六、福利內容
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經市府視案家狀況評估核發一至三個月,除第(七)款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第四款應於分娩二個月內申請外,其餘各款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七、應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或新式戶口名簿
2、申請人郵政儲金存簿封面影本。
3、學生證正、反影本(需有當學期註冊章或由學校開立在學證明)
4、申請人身分證件、私章〈委託他人代辦,另需受委託人身分證件、私章〉。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在監執行證明書等。
八、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91、392
類別: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