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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6-10 10:04 承辦單位:鳳山區公所

    一、申辦項目名稱
    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役
    二、申辦方式
    向本所役政災防課辦理
    三、受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00~12:00下午13:30~17:30
    四、申請資格

    第 2 條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指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五、應備證件
    1.役男身分證及印章〈若非役男本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身份證及印章並附加委託書〉。
    2.現戶全戶戶口名簿。
    3. 若有在學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5.重大傷病卡正本。
    6. 診斷證明書正本(第二款請註明為癌症幾期)〈第三款請註明懷孕週數〉。
    7.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正本(第四款)。
    8. 撫卹令影本(第五款)。
    9. 畢業證書影本或休學證明。
    六、辦理期限
    一個月
    七、聯絡電話
    (07)742-2111轉305  或 專線 (07)742-0006

    類別:役政災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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